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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340号原告:甘某,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干部。被告:张某,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柳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