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340号原告:甘某,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干部。被告:张某,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柳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