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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长和与郭兰贞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和,郭兰贞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2046号原告:郭长和,男,53岁,蒙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郭兰贞,男,66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和诉被告郭兰贞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