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长和与郭兰贞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和,郭兰贞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2046号原告:郭长和,男,53岁,蒙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郭兰贞,男,66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和诉被告郭兰贞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