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姚立峰强奸、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86号罪犯姚立峰,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西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立峰犯强奸、绑架、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30年2月7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至2028年6月7日。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立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立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姚立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