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德宏与孙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宏,孙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孙克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宏与孙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2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