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申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毕振东与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振东,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振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家民,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毕振东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4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毕振东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毕振东与联创公司于2008年5月24日签订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因联创公司未按约定回迁期限将安置房屋交付给毕振东,毕振东提起了本案诉讼。由于双方未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就房屋拆迁中应安置房屋面积是否应包含公摊面积、超期过渡费是否应按回迁房屋面积计算、已交纳购房款是否应支付利息等没有达成协议,而旧城改造中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问题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毕振东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妥。毕振东以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毕振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毕振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