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先、被告人李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张某利用在网络发布优惠购买Q币的虚假广告,待有人表达购买的意愿后,便要其用支付宝支付,并以核实是否已支付为名要求对方将支付宝支付的账户截图通过QQ发送给自己,借机获取被害人账号和余某情况,被告人李某、张某再将被害人的支付宝截图发送到上线陈越(QQ45××××3,昵称晨季、归)、潘园园(QQ83×××91,昵称a国王boss)(二人另案处理)、“夭夜”(QQ15×××38,在逃)等上线人员,由上线人员冒充客服与被害人加为QQ好友,利用“木马”程序或发送支付链接诱使被害人点击后将被害人的账户资金转走,通过上述手段共计盗窃作案1次,盗窃金额计人民币7723.77元,诈骗作案4次,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2899.25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1次计金额人民币7723.77元、诈骗作案4次计金额人民币12899.25元;被告人张某盗窃作案1次计金额人民币7723.77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诈骗犯罪事实1、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与欲购买低价Q币的一被害人加为QQ好友后,被害人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向其支付宝中汇入10元钱,并将支付截图发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见其支付宝中的“花呗”(支付宝中的透支平台)信用额度有1500多元,便将支付截图发给了上线陈越,并向被害人发送了陈越的QQ号,谎称该QQ号是发货客服,要被害人与其加为好友,后陈越将从“宋航”处购买的一个“大众点评”店铺的1500元的支付链接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用一张没有余某的银行卡支付,被害人点击支付显示余某不足无法付款,陈越让被害人打开远程协助操控被害人的电脑后,从被害人的支付宝“蚂蚁花呗”中转走15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600元。2、2016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欲购买低价Q币的被害人“松松”(QQ号49×××93)加为QQ好友后,“松松”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向其支付宝中汇入30元钱,并将支付截图发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支付截图发给了上线潘圆圆,并向被害人“松松”发送了潘圆圆的QQ号,谎称该QQ号是发货客服,要被害人与其加为好友。潘圆圆利用从“安守”(在逃)处购买的支付链接二次分别骗得“松松”499.25元、100元。后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240元。3、2016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欲购买低价Q币的被害人朱某(QQ号98×××88)加为QQ好友后,朱某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向其支付宝中汇入30元钱,并将支付截图发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支付截图发给了上线“夭夜”,并向被害人朱某发送了“夭夜”的QQ号,谎称该QQ号是发货客服,要被害人与其加为好友,“夭夜”通过QQ远程协助给朱某发了一个支付链接,让朱某点击链接完成Q币充值,朱某按要求二次点击支付链接输入了支付密码,“夭夜”由此骗取朱某用支付宝余某在“亚马逊”网站的消费款3600元、用“蚂蚁花呗”在大众点评上的消费款2200元。后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2488.88元。4、2016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欲购买低价Q币的被害人蒋某加为QQ好友后,蒋某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向其支付宝中汇入10元钱,并将支付截图发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支付截图发给了潘圆圆,并向被害人蒋某发送了潘圆圆的QQ号,谎称该QQ号是发货客服,要被害人与其加为好友,潘圆圆以激活帐号需支付1元费用,将从“博士”处购买的支付5000元的支付链接发送给蒋某,并欺骗蒋某将5000元修改成1元,蒋某按要求输入密码后,潘圆圆骗取了蒋某的5000元。后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2088元二、盗窃犯罪事实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与欲购买低价Q币的被害人温某(QQ号70×××88)加为QQ好友后,温某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向其支付宝中汇入30元钱,并将支付截图发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见其支付宝有余某8000多元,便将支付截图发给了上线陈越,并向被害人发送了陈越的QQ号19×××55,谎称该QQ号是发货客服,要被害人与其加为好友。陈越要温某关掉电脑上的杀毒软件,再将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的木马程序发给温某,温某点开文件显示“请激活TCP端口,需要支付1元”。随后陈越要温某去淘宝网购买1元钱的物品来支付,温某嫌程序太复杂,陈越便让温某打开QQ远程协助,自己替温某操作,陈越通过远程操作温某电脑进入淘宝网购买1元Q币,付款时需要输入温某的手机验证码,温某见只需付1元钱,便将验证码告诉了陈越,陈越分三次从温某的支付宝中转出0.95元、7422.82元、300元。后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3978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主机硬盘一个,“苹果6”金色手机1台;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用于作案的“NZXT”牌电脑主机一台。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某、蒋某、朱某的陈述,同案人陈越、潘圆圆的供述,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页面截图,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挂牌督办通知,涉案其他人未到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利用木马程序修改支付链接的方式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张某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二被告人所诈骗、盗窃的款项应当予以退赔。据此,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没收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台、主机硬盘一个,“苹果6”金色手机1台;没收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用于作案的“NZXT”牌电脑主机一台。四、责令被告人李某、张某向被害人退赔所诈骗、盗窃的款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光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