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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许娟与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娟,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许娟,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2443元(其中执行标的288220元、执行费42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