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许娟与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娟,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许娟,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2443元(其中执行标的288220元、执行费42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