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执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伟强、詹勇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强,詹勇申,许金枝,詹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伟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詹勇申,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金枝,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詹少伟,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伟强与被执行人詹勇申、许金枝、詹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詹勇申、许金枝、詹少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勇申、许金枝、詹少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