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与李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李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078号原告: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法定代表人:冯振伟,系该院院长。被告:李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李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