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淄博伟辰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伟辰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伟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宏鲁工业园中金村。法定代表人:边秀凯,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伟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3319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