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余泽海与杭州淳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泽海,杭州淳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余泽海(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7********),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路206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喜,总经理。余泽海与杭州淳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杭淳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泽海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淳诚实业有限公司涉案的房屋因另案正处于执行过程中,现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淳诚实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泽海案款172583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0332元,执行费1986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丰审 判 员 吕贤显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