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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房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6372号原告:党某某,男,生于1960年8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房某某,女,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