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红枪与彭青林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枪,彭青林,薛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47号申请人张红枪,男,56岁,汉族。被申请人彭青林,男,47岁,汉族。被申请人薛自萍,女,4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红枪与彭青林薛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青林在潞城监狱服刑,薛自萍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执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