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225号原告: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花坝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8045794X。法定代表人:童思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江北区世纪英皇北塔第25层半层,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一路60号金星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90319328。负责人:张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运龙,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员工胡全伟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重庆川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