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庄光连与张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光连,张守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454号原告庄光连,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陈磊,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守燕,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守燕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万元。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守燕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丽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