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戴勇与秦坤、秦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勇,秦坤,秦涛,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2838号原告:戴勇,男,1971年1月14日生,马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钢轧总厂H型钢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秦坤,男,1977年12月1日生,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特勤大队四中队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南。被告:秦涛,男,1986年1月16日生,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山南。被告:徐兵,男,1987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戴勇与被告秦坤、秦涛、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玉琴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坤、秦涛、徐兵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作经商周转,并答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所有借款,并愿意支付相应利息作报酬,但是被告在2015年1月31日前只还了原告2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也找不到人,只能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被告秦坤、秦涛、徐兵未作答辩。原告戴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条、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秦坤的门禁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秦坤、秦涛、徐兵未予质证。对原告戴勇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1日,原告戴勇(甲方)与被告秦坤(乙方)、被告徐兵、秦涛(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业务需要,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现金(大写)后为空白;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15%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的罚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当日,被告秦坤向原告戴勇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戴勇人民币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逾期以天数计,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罚息。借款人:秦坤2014年7月31日”。借款合同及借条均为格式,在同一页纸上。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自认被告秦坤只归还借款2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未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戴勇与被告秦坤、秦涛、徐兵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依约履行。借款合同中虽未约定借款金额,但依据借条能确认借款金额为4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秦坤未能还清借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戴勇主张逾期利息42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秦涛、徐兵作为被告秦坤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秦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坤、秦涛、徐兵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抗辩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戴勇归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4200元;二、被告秦涛、徐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秦坤、秦涛、徐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附1:本案的全部证据原告戴勇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借条一张,证明借款四万元的事实。2、门禁卡复印件一张,证明秦坤是马钢公司正式员工。3、秦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秦坤是本市的常驻人口。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