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马某,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马某继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马某继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杰、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马某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4,女,1985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马某之女。上诉人李某1、李某2与被上诉人马某、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马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李某1、李某2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18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1、李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杰、丁海侠,被上诉人马某、李某3、李某4及其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齐广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马某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因马某撤回起诉,致使本案失去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李某1、李某2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马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上诉人马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李某1、李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陈光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