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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宋玉祥与门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祥,门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祥,男,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庆城县人,住马岭镇井下新村二区临104号。被执行人:门连成,男,生于1963年7月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吉岘乡宫合村东畔组。现住蓝天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宋玉祥与门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门连成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宋玉祥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宋玉祥与被执行人门连成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门连成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宋玉祥借款3万元,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7万元,剩余欠款及利息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