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11民初2508号原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神马大道蓝天花园*号楼*层东。法定代表人吕培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延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城关镇韩丰村。法定代表人史秋歌,总经理。原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政物业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沙河农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勤政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曹延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七彩沙河农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勤政物业公司诉称,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保洁服务期限是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限一年。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委托服务期限是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限一年。2015年7月26日,应被告公司要求,原、被告又签订《保洁补充协议》,约定:保洁服务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限一年。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被告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违约情况,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原上述《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终止。经结算,被告公司共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63138元,被告公司承诺合同终止协议书签订后一次性结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要拖欠的物业费,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2016年5月31日各支付物业服务费10000元,共计20000元,下欠143138元物业服务费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431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七彩沙河农林公司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告七彩沙河农林公司为甲方,勤政物业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园区内室外硬化区域的垃圾收集等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2015年6月1日,被告七彩沙河农林公司为甲方,原告勤政物业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保安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水上乐园大门、停车场进行专业保安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2015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保洁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服务项目及范围增加为:游泳池厕所及周围、海啸池厕所及周围、办公楼厕所和大厅、走廊及楼梯、儿童乐园厕所及周围、南门外停车场两个厕所;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2015年9月1日,因被告公司园区营业进入淡季闭园,出现违约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勤政物业公司为乙方,被告七彩沙河农林公司为甲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原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终止。二、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经结算,甲方欠乙方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保安服务费用134600元,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保洁服务费用57738元、垃圾清运费800元,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共计193138元,已付3万元。三、甲方承诺将上述费用共计163138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之后,被告并未按照上述协议支付上述物业费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2016年5月31日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10000元,共计20000元,仍下欠143138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引起本案诉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平顶山市七彩沙河水上乐园保洁服务合同一份、平顶山市七彩沙河水上乐园保安服务合同一份、平顶山市七彩沙河水上乐园保洁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七彩沙河农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答辩、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先后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所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合同终止协议书中就物业服务费用数额已经进行过结算,且已明确,双方均无争议。被告在签订终止协议后支付原告物业费20000元,被告仍下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143138元。被告七彩沙河农林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一次性付清物业费,已构成违约,且因其违约而一你发本案诉争,应负债务清偿之责任,并应自违约之日即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1431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伴伴审 判 员 焦俊艳人民审判员 庞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许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