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胡小兵与毛渊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兵,毛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489号申请人胡小兵。被执行人毛渊涛。胡小兵申请执行毛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小兵依据生效的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佰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