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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现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419号原告王现军,男,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孟宪立,阳谷东盛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增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可能存在误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