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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金壁墙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金壁墙纸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金壁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负责人:高浩根。上诉人绍兴金壁墙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68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客观事实,本案应由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审理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市柯桥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