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劳如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劳如江,宁波上食新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290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6707-6。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劳如江,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上食新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上食新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东旱门南路**号白云商贸中心*幢***室。组织机构代码:59948505-8。法定代表人:劳如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如江、宁波上食新品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971267.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