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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跃德与李泽青、李小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德,李泽青,李小清,抚州旭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601号原告:杨跃德,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泽青,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小清,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抚州旭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福州城11栋G层4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原告杨跃德与被告李泽青、李小清、抚州旭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跃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抚州旭日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跃德以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由被告李小清等人执掌且应承担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抚州旭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杨跃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跃德撤回对抚州旭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