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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诉王洪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王洪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221号原告:黑龙江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负责人:于士臣。委托代理人:郎振海。被告:王洪塔。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诉被告王洪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黑龙江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红格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