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开忠、陈美丽等与魏开泰、方晓红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开忠,陈美丽,徐碧玉,魏雪英,魏雪琴,魏雪芬,魏开泰,方晓红,潘亚莲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开忠,男,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莲,系魏开忠配偶),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洁,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丽,女,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碧玉,女,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雪英,女,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雪琴,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雪芬,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五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洁,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开泰,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晓红,女,194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开忠、陈美丽、徐碧玉、魏雪英、魏雪琴、魏雪芬因与被上诉人魏开泰、方晓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讼争的房产被认定系危房,需进行改造排险。魏开泰、方晓红对讼争房产的修缮行为是否加重了房屋危险,系本案的重要事实。二审中,魏开忠、陈美丽、徐碧玉、魏雪英、魏雪琴、魏雪芬明确表示需对讼争房产修缮后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一审对于该基本事实未予查明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开忠、陈美丽、徐碧玉、魏雪英、魏雪琴、魏雪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 聆审 判 员 胡林蓉审 判 员 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