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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恒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恒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恒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恒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皖0706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