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文成与陈军、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成,陈军,程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512号原告:王文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程秀琴,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文成诉被告陈军、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文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92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8日,被告陈军因需向原告王文军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文成陆万元整¥60000.00经营周转”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权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16年7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先后多次进行了直接或邮寄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陈军、程秀琴。起诉时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诉讼中无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1050元,退回原告王文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