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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7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227民初537号原告:程某某,男。被告:姚某某,男。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姚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20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06000元,并承诺该三笔借款最迟于2015年底前付清,如不能全部付清愿以本人工资偿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姚某某同意将所欠原告程某某的借款106000万元,在2017年2月底以前给付原告56000元,在2018年2月底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钢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石义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建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