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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淄博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解勤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解勤忠,苗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519号申请人:淄博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范明礼,总经理。被申请人:解勤忠,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申请人:苗秀芳,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淄博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解勤忠、苗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解勤忠、苗秀芳价值256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解勤忠、苗秀芳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5682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