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太原吉祥房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吉祥房屋有限公司,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507号原告太原吉祥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张秀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吉祥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吉祥房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吉祥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太原吉祥房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根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