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庆发、周伟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发,周伟明,曹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发,男,1961年1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周伟明,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曹雪飞,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孟庆发与被执行人周伟明、曹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9749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