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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耀文与郎丽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文,郎丽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2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王耀文,别名叫合心。被告郎丽花,别名叫郎春娥。原告王耀文与被告郎丽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郎丽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耀文的撤诉申请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耀文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田新力人民陪审员  张维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