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国诉被告魏威、被告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贵阳、第三人韩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712号原告张志国。委托代理人洪金来。被告魏威。委托代理人潘文献。被告朝阳金昌矿业。第三人王桂阳。第三人韩志明。原告张志国诉被告魏威、被告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贵阳、第三人韩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回对被告魏威、被告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贵阳、第三人韩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陈 光审 判 员 曹国福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