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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国诉被告魏威、被告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贵阳、第三人韩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712号原告张志国。委托代理人洪金来。被告魏威。委托代理人潘文献。被告朝阳金昌矿业。第三人王桂阳。第三人韩志明。原告张志国诉被告魏威、被告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贵阳、第三人韩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回对被告魏威、被告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贵阳、第三人韩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陈 光审 判 员  曹国福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