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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龚荣昌与钟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昌,钟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330号原告:龚荣昌,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钟智玲,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畲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荣昌诉被告钟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荣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荣昌以被告钟智玲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荣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龚荣昌自愿负担。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