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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俊友与张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友,张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516号原告:张俊友,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月霞,女,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友与被告张月霞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