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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015号原告: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区渭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郭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玉林里10号楼。负责人:李林鹏,公司经理。原告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