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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张万熔、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万熔,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张万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镇府路下村村办公楼***层。代表人:黄小娜,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万熔。原审被告:温州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渔墩村老人公寓*楼。法定代表人:张万熔。原审被告:张万勇。上诉人张万熔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及原审被告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张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万熔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万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