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二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义县天胜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义县天胜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2413号原告:孟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工人,住义县。被告:义县天胜物业有限公司,住义县美景东方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孙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义县天胜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自己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审 判 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郑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