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民初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鹰潭市康大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康大塑胶有限公司,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521号之二原告鹰潭市康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643263-8。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职务董事长。被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6841000-6。法定代表人廖孝彪,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康大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有欠款,不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康大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4.12元减半收取3937.06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鹰潭市康大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强代理审判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吴芹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