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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7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魏洁与刘正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洁,刘正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525号原告:魏洁,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义(原告魏洁的丈夫),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正楷,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洁与被告刘正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洁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洁因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魏洁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