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841号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春晖园29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48536T。法定代表人:任宏,该公司经理。被告:邹晓琴,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燕彬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杨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