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伟与被执行人吕丰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吕丰浩,宋美平,张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丰浩,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美平,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绍顺,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吕丰浩、宋美平、张绍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伟以(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丰浩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吕丰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吕丰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丰浩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丰浩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丰浩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