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国、杜琴、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志国,杜琴,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334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128号。法定代表人:谭同金。被告:何志国。被告:杜琴。被告: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75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国、杜琴、四川省长宁县盛宁建筑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00元,由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