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健强与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强,男,汉族,住所:徐闻县,现住徐闻县。身份证号码:×××0019。被执行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梁堪壮,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健强与被执行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健强土地补偿款67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健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在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闻县徐城街道附城社区后村仔经济合作社中村村民小组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5执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戴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运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