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泰亨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沙令健、沙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泰亨石材厂,沙令健,沙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208-1号申请人:莱州市泰亨石材厂。经营者:王松元,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沙令健,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沙伟娟,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泰亨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沙令健、沙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泰亨石材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沙令健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6万元),担保人蔡玉顺以位于莱州市莱州南路梅苑华庭4号楼1单元402号的房屋及现金12000元为申请人莱州市泰亨石材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沙令健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6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申请人沙令健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蔡玉顺所有的位于莱州市莱州南路梅苑华庭4号楼1单元402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担保人蔡玉顺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泰亨石材厂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