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544号原告李素梅,女,汉族。被告郑州邦尼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梅诉被告郑州邦尼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素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素梅负担。
审 判 长 巩大振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吕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