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上饶,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苏汇通,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东毅,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苏上饶与被执行人陈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曾仁东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厦门市××室、厦门市××号店面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9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娜 彬
审 判 员 俞 伟 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黄 伟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