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574号原告:屠某,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吕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暂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屠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