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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574号原告:屠某,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吕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暂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屠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