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于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5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张向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斌,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婷,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临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婷给付294593元或抵押物车牌号为陕AA2Q**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抵押物车牌号为陕AA2Q**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于婷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有开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工商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5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